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聯盟名稱為中國農技社會化服務創新發展聯盟(China Agriculture-technique Socialized Service InnovationDevelopment Alliance)。
第二條 本聯盟是由高校、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及全國從事農業、農村專業技術研究、科學普及、技術推廣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等自愿組成。是聯系農業、農村、科學普及、技術推廣、教學及科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農業新型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事業,推進農業與科技進步,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農技社會化高效服務的綜合平臺。
第三條 本聯盟宗旨:為認真貫徹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快構建農業經營體系和強化農業社會化服務》的要求,落實《中國科協農業部關于支持農村專業技術協會開展農技社會化服務的意見》科協發普字〔2014〕102號精神。有效利用農業高校教育、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三大職能,加大中國農科教推高效服務平臺建設的力度、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新模式推廣力度,推進農業技術普及應用于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不斷創新符合各類規模經營組織發展需求的社會化農技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技術到位率,發揮農技社會化服務的更大作用。團結、組織和動員各地農業新型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經濟組織及科研、教育機構、科技企業、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三農”為中心,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農科教推興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廣泛開展農業技術推廣與農化服務活動,健全農科教推結合,產學研企有機銜接的協作機制,促進科技與地方經濟的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發展現代農業;推進農業生產經濟主體建設的進程,組織召開國內和國際農村合作組織學術研討會,提出發展農技協的政策性建議,編輯出版相關論文集、書籍,尤其是適應農村農民科普讀物的組織與編寫等。為加大農村信息化“最后一公里”建設力度,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科技需求,切實提高農業技術到位率,加強對農村合作組織的保護和規范管理,促進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服務的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更好發揮農技社會化服務的作用。為會員和農民依靠科技致富做好服務,為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服務,發揮社會組織在農村管理和穩定中的作用,加強優品種植與養殖示范品基地布局,優化農業資源,拓展互聯網線上平臺和優品市場線下渠道的建設,進一步精準打造中國農科教推高效服務平臺、培育融資與基金優秀客戶端,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服務,也更好的為農業增產、農村繁榮、農民致富做出一定貢獻。
第四條 本聯盟接受中國農技協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研究專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盟住所:北京市圓明園西路2號中國農業大學新技術一條街206室郵政編碼:100193。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聯盟的業務范圍是:
(一)普及現代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推廣農村實用技術,引導會員和農民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產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
(二)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提高會員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能致富的新型農民,營造講文明、講誠信、講道德的良好氛圍。
(三)推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農業生產經濟主體以及會員之間的科技合作,組織專家對農業生產與農化服務進行技術指導,增進會員、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之間的交流合作。
(四)開展社會化服務,舉辦各類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展覽和營銷活動。
(五)指導新型農技社會化服務的體系建設。開展工作交流、理論研討、表彰獎勵工作,推動各級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民主管理、規范行為,提高自律性。
(六)發展同港、澳、臺地區及國外有關團體的友好聯系。開展民間國際交流,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七)編輯出版有關刊物、書籍和資料,建設相關網站,組織制作音像作品,加強科技成果的宣傳和科技信息的交流。
(八)組織符合中國農技社會化服務創新發展聯盟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九)開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工作。
(十)承擔政府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組織機構:聯盟由理事會、秘書處、辦公室以及十六個專業委員會組成。
(一)十個專業委員會分為:1.植物保護與科學施肥委員會;2.農作物栽培與園藝設施指導委員會;3.農業與農民文化園管理委員會;4.農業投入品安全調研委員會;5.學術指導委員會;6.優品種植養殖基地發展委員會;7.農產品加工與農產品流通委員會;8.農業項目研究與規劃委員會;9.土壤環境與污染修復委員會;10.實用技術與職業資格培訓委員會;11.農業機械化技術研究與推廣委員會;12. 物聯網技術應用委員會;13.特色產業與特產之鄉宣傳推薦委員會;14.東盟一帶一路建設委員會;15.智慧(北斗)農業與防偽追溯服務委員會;16.復轉軍人優質農產品產銷委員會。
(二)構建五大體系:1.“三農科學發展的分析體系,2.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善體系,3.建立全民素質教育與新型農民職業技能培訓體系,4.新型農產品品牌與農業品牌化提升體系,5.建設食品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社會化維護體系。
第四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聯盟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者,自愿申請并履行批準手續,可成為本聯盟會員。本聯盟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各。ㄗ灾螀^、直轄市)涉農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跨。ㄗ灾螀^、直轄市)從事農業、農村專業技術研究和科普工作的科研、教育、生產、經營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也可被接納為本聯盟會員。
(二)個人會員:與本聯盟開展業務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代表;從事與農科教推工作相關的有社會影響的代表人物;從事農業和農村專業技術研究和科學普及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農業企業家;熱心農業科技教育推廣行業和農村產業化工作的相關負責人。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三)在本聯盟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條 會員的加入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聯盟申請書;
(二)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盟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決議;
(二)維護本聯盟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聯盟活動的,經本聯盟提示,在下一年度內仍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盟活動者視為自動退出聯盟,并定期公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
(三)決定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會長)和榮譽理事(榮譽會長)等榮譽稱號;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籌集協會活動經費;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聯盟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辦理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委派或授權的事宜;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
(一)會費
1.副理事長單位
2.常務副理事單位
3.理事單位
4.會員單位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會員會費管理辦法》并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聯盟經中國農技協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研究專業委員會批準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聯盟章程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聯盟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盟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聯盟章程自成立大會之日起生效。